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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不再对进口冷链食品检出阳性的境外企业实施“熔断”
来源: | 作者:进口报关 | 发布时间: 1029天前 | 343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副司长李政良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水果进口报关


在回答记者关于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提问时,李政良表示,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全国海关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优化监测检测工作,严格监督口岸环节预防性消毒工作。


“从全国口岸检出情况看,虽然全球疫情居高不下,部分国家和地区疫情反弹,但近期进口冷链食品检出阳性的数量大幅下降。”其中,“对输华冷链食品检出阳性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实施暂停进口申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公告〔2022〕58号

  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


  二、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8日



新闻发布会召开的同一天,海关总署官网发布公告称,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