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流程篇
Q1: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有快速通关渠道吗
深圳口岸各现场海关都已经开通绿色通道,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海关选派业务骨干值守,确保绿色通道全时守候。
不论是应税进口防控物资,还是符合条件的免税捐赠防控物资,都可以通过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
Q2:疫情防控物资如何报关进口?
对于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种模式进行组合,以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快速通关。
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Q3:紧急情况下,疫情捐赠防护物资办理登记放行需要哪些材料?
(一)对于需办理登记放行的疫情捐赠防护物资,包括医用口罩、手术服、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隔离面罩、医用隔离眼罩等医用防护类产品,可仅提供物资分配人(如地方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或物资直接使用人盖章的接收捐赠物资的情况说明函及进口物资清单(涉及口罩和防护服的,要登记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即可办理紧急情况下的登记放行,后续补办海关相关手续。
(二)紧急情况下,登记放行的说明函格式如下:
物 资 捐 赠 篇
Q4:捐赠物资是否可以直接指定捐赠给医院?
可以。
为便于疫情捐赠防护物资通关手续的快速办理,受赠医院可直接向深圳海关口岸通关现场申请办理登记放行,后续补办海关相关手续。申请登记放行的材料要求及防护物资范围比照问题三。
Q5:捐赠给武汉的物资能否在深圳办理通关手续?
可以。
捐赠给武汉的物资可以在武汉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也可以通过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在深圳以及全国各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目前全国所有海关均能验放进口捐赠物资,各海关都建立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的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提,实现疫情捐赠物资通关“零延时”。
Q6:慈善机构要在海关注册,办理疫情防控物资的进口业务,应办理哪种类型的注册登记,向谁申请,如何办理?
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属于非市场主体,无营业执照,如需办理进出口业务,可向所在地海关申请临时注册登记。
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线提交电子申请。
在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根据网上申请直接在线办理,给予10位数海关编码便于企业办理通关手续。纸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模板如下)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相关声明)等纸质材料可事后补交。企业可直接联系海关注册部门,注册部门将提供一对一的服务。
其中,深圳地区企业注册统一由福中海关办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50-54海关窗口),联系电话:0755-88107741;惠州地区企业注册统一由惠州海关办理(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区仲恺大道279号惠州海关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52-3174927。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1年,办理后可以向全国所有海关办理进出口业务。
Q7:已经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的单位能够自行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吗?
临时注册登记可以作为进口货物的“境内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境内发货人”,但不能作为“申报单位”,不能自行向海关申报。已经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的单位应当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是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个人物品篇
Q8:旅客从境外携带防护口罩等疫情防控和治疗物品入境的,能携带多少?
旅客境外携带个人物品入境,海关验放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海关对旅客携带疫情防控和治疗物品入境的,将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从宽掌握,快速登记放行。
Q9:从海外购买的口罩等防护物资想快递给国内个人,如何申报?
个人寄递进口的物品,寄件人向承运国际快件的快件公司提供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由快件公司向海关申报。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的形势,海关对个人寄递进口的防护类物资,全力保障快速通关,第一时间办理清关放行手续。
货物申报篇
Q10:疫情防控物资主要有哪几类?进口时如何归类?税率多少?
专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物资可以分为:治疗药品类、消毒物品类、防护用品类、医疗器械类等。
(一)治疗药品类产品主要有:
a-干扰素,归入税则号列:3002.1500,进口最惠国税率0%。
克力芝(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归入税则号列:3004.9090,进口最惠国税率0%。
甲泼尼龙,归入税则号列:3004.3200,进口最惠国税率0%。
(二)消毒物品类产品主要有:
免洗手消毒液,归入税则号列:3808.9400,进口最惠国税率9%。
非零售包装医用杀菌剂,归入税则号列:3808.9290,进口最惠国税率6%。
含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普通清洁湿纸巾,归入税则号列:3401.1990,进口最惠国税率6.5%。
(三)防护用品类产品主要有:
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归入税则号列:4015.1900,进口最惠国税率10%。
医用化纤防护服(隔离衣),归入税则号列:6210.1030,进口最惠国税率8%。
口罩(医用外科、N95),归入税则号列:6307.9000,进口最惠国税率6%。
防护面罩,归入税则号列:3926.9090,进口最惠国税率10%。
防护眼镜,归入税则号列:9004.9090,进口最惠国税率7%。
(四)医疗器械类产品主要有:
水银温度计,归入税则号列:9025.1100,进口最惠国税率4%。
红外线测温计,归入税则号列:9025.1990,进口最惠国税率2.8%/1.4%。
Q11:进口疫情防护物资按照哪种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报关单?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疫情防护物资时,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企业根据进口疫情防护物资的实际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具体如下:
(一)企业进口疫情防护物资用于国内销售或者自用的,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申报,监管方式代码0110。
(二)国外母公司无偿提供给国内子公司使用的,按照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申报,监管方式代码3339。
(三)境外捐赠人和境内捐赠人进口并直接无偿捐赠,且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和《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的,按照捐赠物资申报,监管方式代码3612。
Q12:对进口医用口罩等防护急需器械,是否需要提供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内,对于在深圳地区使用的医用口罩、手术服、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隔离面罩、医用隔离眼罩等医用防护类产品,进口时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企业自行采购给本公司员工自用的,采购方提交产品自用保证声明,作为进口证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用途选择自用,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予以说明,进口证明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上传。
2.企业或第三方组织自行采购捐赠给深圳市相关机构内部使用的,采购方提交情况说明,由受捐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作为进口证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证明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上传。
3.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企业或第三方组织采购的,代采购方提交情况说明,由委托采购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作为进口证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证明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上传。
(二)对于采购产品供深圳地区以外使用的,按照产品使用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Q13: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有哪些要求?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通关。
对能提供上述主管部门证明的特殊物品,海关不再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口岸海关收取进口证明正本,登记后放行。
Q14:口罩、防护服的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申报有何要求?
“单一窗口”企业申报端对申报品名为“口罩(HS编号63079000)”、“防护服(HS编号62101030)”的报关单提示:“请在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如3M牌N95医用口罩、如雷克GB9082-2009医用防护服。口罩请按‘个’填报成交数量”。请申报时按提示要求规范填报。
对于按照《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7号)已经登记放行的物资,请各企业尽快补录申报信息。
Q15: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滞报金如何计征?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企业从深圳关区口岸进口,并向深圳关区申报的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
对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之前,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第240号修改)中所列滞报金减免条件的,仍需计征。
Q16:登记放行的疫情防控物资,滞报金如何减免?
从深圳关区口岸进口登记放行的疫情防控物资,后续如果向深圳关区补办报关单申报手续,涉及滞报金事项的,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监管条件涉及许可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正式签发许可证件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二)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三)同时涉及许可证件监管要求和减免税手续的,在最后一份证件或证明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四)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非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免征滞报金;因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海关按照规定对滞报金进行减征。
Q17:由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返工,导致已打印税单超期未支付怎么办?
已打印柜台支付税单且原缴款期限届满日为2月9日前的,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1月31日—2月24日期间的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
Q18:由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返工,应于2月7日前完成的1月份汇总征税税款支付能否延期?
1月份报关单已使用汇总征税申报进口的,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Q19:疫情防护进口物资,如口罩等,会在通关环节被海关征用么?
不会!不会!!不会!!!